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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实验室研发的诊断试剂(以下简称LDTs)的监管问题,上海曾经把地方药监局的人,包括检验科的主任,还有一些院士专家召集在一起开会,最后也讨论不出个所以然。但是,其实很多问题非常的简单。
在美国,监管对体外诊断产品(以下简称IVDs)的定义,就是公司作为商品来卖,主要用于疾病诊断、预防、治疗,确定患者健康状态的其他目的的试剂、仪器和系统。1976年的联邦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医学产品法案修正案(CLIA)授权美国FDA监管包括体外诊断产品在内的医学产品。对患者的风险评估分为三类,一类为低风险,用于患者前,不需要评估或批准;二类为中毒风险,进行一般和特定地控制,FDA会进行一定评估;三类需要批准。
加拿大将IVDs的风险分为四级,遗传检测则归为三类。
而欧盟是由很多国家组成,其对IVDs的监管,具体需要相应各国自己的评估机构来评估,你一旦通过这个国家的评估,那么在整个欧盟都通用,就是我们常说的CE认证。有的国家难一点,我们找个容易一点的,拿到以后在欧盟通用,但是,我们中国在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拿到CE认证。
国内对IVDs的监管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,管理法规是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同样是按低、中、高风险分为三类。
第一类实行产品备案管理;第二类、第三类实行产品注册管理,第三类由CFDA负责注册,第二类由省级药检部门负责注册,分子遗传检测属于三类。
欧盟发达国家和我们国家进行的监管,大体来看大同小异。但是,在分类之外,美国还有对实验室检测服务的要求,对实验室也有管理,美国的法律比较全,有很多细法,临床实验室为疾病诊断和治疗进行实验室检测及报告结果,在美国应遵循1988年的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。在美国的实验室要想获得临床服务的许可,必须在法律上通过相应的认可,比如它的认可主要是CMS,美国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中心监管,遵循CLIA要求,对实验室检查、认证和认可由CMS或得力的授权机构如病理学家协会、健康组织认可联合会、临床实验室认可和教育协会等负责。
CLIA这个法律关注的是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,以及质量控制、室间质量评价、实验室检测人员的证书、报告结果的要求和标准操作程序文件,实验室负责人起着核心作用。作为CLIA的一部分,FDA将实验室检测根据其复杂程度分为豁免、中度和高度复杂三类,CLIA再针对这三类检测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。
美国的LDTs在CLIA中允许临床实验室修改FDA批准的诊断产品以及研发其自己实验室的检测,亦即LDTs。在CLIA规则下的定期检查,比如我在实验室许可的情况下,确保LDTs遵循必要的程序,并且LDTs检测只能是在执业医生、实验室科学家、遗传学家和分子病理学家等实验室专家的指导下进行。不能说一个技术员就拿这个东西去做。
在美国绝大部分的基因遗传相关检测均采用LDTs,欧洲亦如此,但欧洲LDTs只适用于政府的公共医疗机构实验室,可免于IVD Directive监管,只能在自己实验室使用,如要提供给其他机构实验室,则需要走监管程序。
FDA试图对LDTs进行有限的监管
2014年7月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一份议案中,FDA计划按照LDT类型分为一级低风险、二级中度风险和三级高风险,分别对应告知、注册、510认证等监管要求。
对于罕见疾病,以及有巨大临床需求,且安全性被证实的诊断技术,FDA把它划为一级低风险,仍然由CMS监管。高风险的还是要监管,包括中度风险的,很多参议员也提监管要求。
但是,反之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包括科学家反对,他们也通过提案认为FDA这样做是违反宪法的,所以这一条能不能适行还有问题,理由是实验室给FDA提供的是医学服务,它不属于产品,如果把服务也定位为产品就违反了宪法,它建议要进行监管,对实验室里面来进行监管,而不是FDA来进行监管,FDA为什么要对LDTs进行监管,它主要来源于DTC,就是等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以后,后期基因组的训练确定风险预测。2010年纽约时报进行过报道,说预测不可靠,在几个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不一样,这个就是出来了一大堆体检。
国内也有一大堆体检中心帮你做天赋基因,你是否适合做销售人员,你情商高不高,你是否适合这个工作,还有小孩是不是会发生秃顶,这种预测风险我非常反对,这种风险预测只是讲一个可能性,一个概率,你有多大的可能性,你比平常人高多少,平常人1%,你是2%,那又能怎么样,再就是人得病除了基因,环境因素影响非常大,结果的解读和人的理解怎么做到位,我个人认为你如果做风险预测,你可以有良好的生活方式,这不用做检测,如果你基因很好,你照样胡来,那一样会出问题。
我曾经在肿瘤医院见过这样一个人,做基因测序发现有肿瘤风险,就没心思上班,成天给自己做这样那样的检查,希望发现那个肿瘤。大家知道去年好莱坞的演员朱莉,她检测出她基因突变,得乳腺癌的机率非常高,她母亲也是得这个病死的,后来她把乳房切了,这个事情出来以后在全世界好像做广告。国内也有人打电话,说这个BRCA2能不能做啊,我反对这样做。美国的研究说有一个祖母效应,容易使带这个基因的人会越来越少。
不是法的问题,法律是允许的
我们国家对LDTs的监管是什么样的?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,我们国家针对LDTs在2000年发布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6号》中的第十条规定,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,可以研制医疗器械,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。
这是因为我们在测序被禁止的时候,国家药监局的处长讲,我们以前没有禁止,哪里禁止过,说原来有这一条,拿过来后一看果然是,但是我们很多实验室都不知道。
2014年新发布的《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0号)删去了这一条,但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自制医疗器械。按照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人大的会议上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行。我国现在是否允许实验室自制试剂,法律没有说不行。
最最重要的是我们实验室是不是会自配试剂,这是我们大家要思考的问题。我看过很多实验室,不会自配试剂,所谓的试剂是研究生做实验的模式,买一些器械在里面一加就做检测,甚至测序还要找商业公司做。所有的东西你要像做企业一样,只不过实验在这里做。我做好以后这东西能不能用,它的测定范围怎么样,信息怎么样,还有参考区间怎么样,重复性怎么样。
实验室自配试剂应该得到确认,做验证简单,美国的监管药局敏感性分析你可以不做,但是确认是一定要做的。这个比验证要复杂很多,具体做法,我觉得不要讨论细节,我们只是讨论这方面的问题。这全部是确认的,验证非常简单,做个点数,做个样本数就可以了,但是做确认就很难,我们国家有很多研究室尚不具备这种理念,我们国家也没有对CFDA有一个规范措施,美国有,我们还没有,但是我们需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,作为目前法律没有禁止你做,没有说你不能做,你个人讲的没有依据不算数,一定要是文件、文字的,说哪个地方规定我不能做。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,至于说,我们有的说监管部门说不能做,我们也不敢顶,好像很害怕,这是另外一个问题,这不是法的问题,法律是允许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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